在一场抚养费纠纷案件中,女方代表非婚生女向男方追讨抚养费用,却遭遇男方否认亲子关系且明确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困境。面对这一僵局,法院究竟该依据何方意见作出裁决?近日,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并裁定了一起此类典型案件。

30岁的胡女士,作为一位单身母亲,于2015年11月独自在医院诞下女儿晶晶。随着晶晶逐渐长大,生活开支日益增加,胡女士感到独力难支。于是,她以晶晶的名义,将昔日男友陶某诉至广东省如东县人民法院,要求陶某自晶晶出生之日起,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,并承担教育费、医疗费的一半。然而,陶某在法庭上坚称,他与晶晶之间既无名义上的父女关系,也无实质上的父女情分,因此拒绝承担抚养义务,请求法院驳回胡女士的诉求。
面对陶某的否认,胡女士当庭出示了与陶某的微信聊天记录,其中陶某多次承认晶晶是其亲生女儿。同时,胡女士还向法庭申请进行亲子鉴定,以进一步证明陶某与晶晶之间的亲子关系。尽管陶某承认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账号为其所有,但仍坚决否认晶晶是其亲生女儿,并在法官多次释明法律后,明确表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。
如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胡女士已提供了与陶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初步证据,并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,已尽到了举证责任。而陶某虽否认亲子关系,却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反驳,且拒绝亲子鉴定也未给出合理理由。因此,法院依法推定晶晶与陶某之间存在医学上的亲子关系。作为晶晶的亲生父亲,陶某有义务承担抚养费用。法院综合考虑胡女士与陶某的经济状况,酌定陶某每月支付晶晶生活费600元,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。
一审判决后,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。但在二审过程中,双方又分别申请撤回上诉。中山中院经审理认为,两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因此,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正式生效。
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陈庭庭介绍,在此类案件中,若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,法院不能强制其接受鉴定。根据民事诉讼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,原告方需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被告系其生父,否则法院难以支持其主张。具体到本案,胡女士已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,证明陶某是晶晶的亲生父亲。而陶某未能提供反驳证据,又拒绝亲子鉴定,故法院推定晶晶与陶某存在亲子关系。
陈庭庭法官还指出,在诉讼中适用亲子鉴定应从严掌握、谨慎适用。对于婚生子女,亲子关系鉴定应依申请并遵循自愿原则,不得强制;对于非婚生子女,若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告证据且拒绝亲子鉴定的,则应推定原告指认被告为生父并承担抚养费的请求成立。

